南方基金高級副總裁蘇望:《證券法》修訂草案可從四方面做出適當修改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南方基金高級副總裁蘇望在會上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總體上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狀,創設注冊發行制度,完善證券發行、交易、退市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能有效規范市場行為。
針對草案中值得商榷的地方,蘇望分別從保護普通投資者舉證責任、公司債券利率的限定、新股發行條件中的財務狀況、過時資料置備等四個方面,提出修改建議。
針對保護普通投資者舉證責任,蘇望表示,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對于保護普通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不過,“不存在誤導、欺詐”屬于典型的消極事實,證明難度過高。即使采用“雙錄”的方式,也無法排除未雙錄的接觸不存在誤導、欺詐等行為。因此建議修改證券公司對“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關于舉證責任的條款,適度合理平衡當事人權利義務。
再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蘇望認為,這不利于一級市場充分定價,將制約直接融資,建議修改。
另外,對于新股發行條件中的財務狀況,第十四條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且財務狀況良好。蘇望表示,該條款缺乏客觀認定標準,屬于市場自行判斷范疇,而重點應放在信息披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