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神華董事會秘書黃清:建議增加法定代表人為信披第一責任人
■本報記者 謝若琳
證券市場是資金流和信息流交匯的市場。信息披露決定資金流向,是證券市場生命線,猶如氧氣對生命的重要性一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證券市場需要上市公司、投資者、監管機構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證券法修訂正當其時。
中國神華董事會秘書黃清在座談會上表示,《草案》第八十七條中,不僅應該要求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還應該強調及時和有效,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他強調,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在境內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外同時披露。
“現在我們推滬港通、深港通,境外投資者可以買境內公司的股票,但是目前的信息披露是不對等的,比如某A股上市公司,境外的資金也可以購買,但是信息披露只在境內,對于語言習慣不同的境外投資者的保護不夠。”黃清表示。
同時,他強調,披露公告應有明確時間概念。比如披露的及時性,在第八十九條對公告年度報告的及時性定義為“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對公告中期報告的及時性定義為“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但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對公告臨時報告的及時性沒有定義,建議定義為“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七日內”。
對于信息披露責任人,黃清認為,應該增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