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2月18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
隨著行業的發展變化、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續推進,以及新證券法的發布實施,有必要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對董監高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系統性規范?!豆芾磙k法》整合現行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新證券法和《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結合機構監管實踐,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
據悉,《管理辦法》旨在規范經營機構董監高、從業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著力構建行政監管、自律管理、經營機構、董監高及從業人員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人員管理體系,共七章五十八條。
具體看,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根據新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對董監高人員從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從個人品行、任職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等方面對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任職條件予以細化。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明確行業人員履職應遵循的勤勉盡責、公平競爭、維護客戶利益、廉潔自律等基本原則,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性行為。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從任職考察、履職監督、考核問責三方面構建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同時,將經營機構子公司、證券基金服務機構從事證券基金業務的相關高管及從業人員納入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