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施行,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過渡期
昨日,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強化經營機構主體責任,促進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整合現行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新《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結合機構監管實踐,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
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對董監高人員從事前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從個人品行、任職經歷、經營管理能力、專業能力等方面對董監高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任職條件予以細化。證監會派出機構對受聘人條件進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更換。
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明確行業人員履職應遵循的勤勉盡責、公平競爭、維護客戶利益、廉潔自律等基本原則,列舉從業底線要求及禁止性行為。細化對經營機構和人員違法違規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制度安排。健全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監管數據和信息共享機制,以及從業人員基本從業信息、誠信記錄公示制度,強化聲譽約束。
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從任職考察、履職監督、考核問責三方面構建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人員任職和執業管理的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合規與風險管理,構建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資行為管理、利益沖突管理和廉潔從業制度,增強內生約束機制。持續提升人員的道德水準、專業能力、合規風險意識和廉潔從業水平,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同時,將經營機構子公司、證券基金服務機構從事證券基金業務的相關高管及從業人員納入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管理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
證監會表示,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