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自帶“明星光環”,“四審”動向引發全市場的關注。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提請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若不出意外,此次會議將大概率通過修訂草案內容。
證券法是中國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它的修訂關系到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大局,決定著資本市場未來很長時間的法治方向。本輪證券法修訂時間周期較長,從2015年“一讀”算起,已歷經四年,參與修訂者謹慎修法,多次赴上海、深圳調研,聽取意見,并就修訂草案的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如此重視,根本原因在于修法一事牽涉范圍廣,與資本市場息息相關,各方要達成共識,任務艱巨。尤其是2015年的股市異常波動暴露了資本市場諸多問題,僅靠小修小補已滿足不了市場的改革需求,大刀闊斧勢在必行。
本次“四審”萬眾矚目,市場呼吁已久的證券發行制度、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大幅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等內容均有提及,既確立了證券發行注冊制的法律地位,給出了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實施步驟,為市場板塊、證券品種分步實施注冊制留出了法律空間;還明確了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在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只要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同時,針對證券民事訴訟單個投資者訴訟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等特點,本次審議提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受損害的投資者向法院辦理登記,提起代表人訴訟。此舉補上了資本市場民事賠償的弱項,從法治高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大幅提高證券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是本次審議的亮點,一至十倍的處罰標準、頂格2000萬的處罰數額,顯著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無疑會嚴厲懲治并震懾違法行為人。
總體來看,證券法完成修訂的時機已經成熟。另外,針對資本市場發展變化快、金融創新更迭頻繁的特點,需增加證券法修訂頻率,階段性地對法律進行完善補充,為市場參與各方的可持續發展撐開法律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