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
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
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國務院統一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管產品管理辦法
建議按照功能監管的原則,明確由國務院按照本法的原則統一規定相關產品的管理辦法,規范相關產品的發行、交易活動。
明確證券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提起代表人訴訟
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欺詐發行頂格處罰2000萬元
較大幅度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款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