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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時四年證券法修訂迎來“四審” 欺詐發行最高罰款額增至2000萬元

    2019-12-24 02:38  來源:證券日報 杜雨萌

        本報記者 杜雨萌

        歷時四年,終于等來了證券法修訂草案“四審”的消息。

        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與此前的三次審議稿相比,四審稿從提高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及證券民事訴訟賠償方面進行了修改。

        “對上述內容進行修改是極具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包括康得新、康美藥業等在內的財務造假案,以及獐子島扇貝跑路事件等,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此次四審稿在加大違法成本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可以說是眾望所歸。

        提高證券違法成本

        具體來看,在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四審稿提出,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王營認為,對于有違法所得的,最高行政處罰標準由一倍至五倍提高至一倍至十倍,處罰力度是適中的,但要確保其有效執行。

        事實上,近年來證監會對于場內的違規操作始終保持“高壓”之勢。僅以欺詐發行為例,欣泰電氣就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而在這之后,滬深交易所同步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中,進一步明確欺詐發行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業內人士稱,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欺詐發行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絕不能姑息。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何海鋒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本次證券法修改過程中,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一直是呼聲最高的一項內容,而四審稿中大幅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會對違法行為起到一定震懾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提高處罰額度并不等同于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還要看執行情況。同時,還需要加強配套機制建設。

        證券民事訴訟迎來新突破

        何海鋒指出,行政處罰要與注冊制改革相適應,從核準制下的行政處罰轉向注冊制下的行政處罰,處罰的目標、重點、方式都要發生轉變。行政處罰要與投資者保護相銜接,還要與公司法和刑法做好銜接。在證券法修訂的同時,要考慮《公司法》《刑法》的聯動修改,從而提高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綜合打擊力度,形成體系化的震懾。

        在加大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民事賠償的作用。然而一直以來,證券民事訴訟因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愿不強。

        對此,四審稿增加兩款規定: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在王營看來,代表人訴訟制度和民訴法一脈相承,是共同訴訟的一種方式,此次增加的法院依職權公告,投資者主動登記并產生裁判力擴張的方式,符合我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由投資者來自行判斷是否維權,更符合我國特色法治環境。

    -證券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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