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11月12日,證監會就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有關事宜發布公告。該公告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證監會公告〔2020〕13號同時廢止。
公告指出,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行政許可申請: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注冊、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注冊等。上述行政許可申請由北京證券交易所受理相關申請材料,并由中國證監會注冊。
公告表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境內符合條件的股份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行政許可申請: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核準、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核準等。上述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受理相關申請材料。
根據公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并提交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公告表示,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開轉讓,以及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股轉公司受理相關申請材料并進行審查,中國證監會不再進行審核,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掛牌后,直接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范圍。
公告指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申請材料,應當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要求。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