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據財政部6月12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指導,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25〕12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準則實施安排。明確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據財會〔2020〕20號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
二是簡化處理規定。主要明確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采用的簡化處理規定,并對選擇采用及變更簡化處理的相關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是組織實施要求。強調貫徹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要求相關企業從業務流程梳理、信息系統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員培訓等方面做好準則實施準備,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準則的組織實施、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等,共同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