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7月份以來,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上市公司或股東、高管、相關方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于過往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擬給予這些上市公司或股東、高管、相關方不同程度的處罰。
從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來看,有上市公司定期財務報告虛假陳述,也有公司高管出現短線交易的行為。
對此,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認為,行政處罰的本質是“以懲戒促合規”,通過多維度的市場參與方共同協同,從源頭規避上市公司及相關參與方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夯實價值投資的基礎。
違法違規行為多樣
從公告內容來看,上市公司或股東、高管、相關方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分為三類: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高管有短線交易行為、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多家上市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預防和救濟兩方面的效果,既可以通過執法震懾減少違規行為,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基礎,是投資者保護體系的重要一環。”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而從違法違規的細節來看,又包括定期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收入確認有誤、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例如,京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7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違法違規的原因是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湖北振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柯愈勝涉嫌短線交易;內蒙古騎士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期貨投資虧損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多維度保護投資者構建良性生態
在相關公司發布被立案調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信息之后,也有投資者關心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王智斌介紹,從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來看,要更好地實現對中小投資者的“全面保護”,建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打通“監管處罰、司法維權、市場教育”的鏈條,例如,縮短維權周期、降低維權成本等,并通過常態化投資者教育提升風險識別能力,最終形成“違規必受罰、受損能獲賠、市場更透明”的良性循環。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到正式處罰再到民事賠償,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周期,中小投資者因缺乏專業知識,對于自身受到的損失難以及時發覺,進而可能放棄維權,導致長期以來,受到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參與索賠的比例較低。
在此背景下,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行業人士認為,建議細化相關規則,建立多維度的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
“投資者保護的核心是維護‘公平交易’原則,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本質是利用信息優勢或資金優勢破壞公平,而監管處罰的核心是‘糾偏’”。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行政處罰的本質是“以懲戒促合規”。多家公司被立案調查并收到相關處罰通知的現象,表明了監管層“違規必查、查必嚴懲”的態度。
盤和林建議,可以通過嚴格監管、強化上市公司內控、利用大數據技術賦能等方式構建立體的風險控制體系,這需要監管層、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投資者等多方協同:“監管層通過‘長牙帶刺’的執法形成威懾,公司通過完善治理消除造假動機,中介通過專業服務阻斷造假鏈條,投資者通過理性參與倒逼市場出清。”盤和林說。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