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美盈森(002303)今晚公告,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王海鵬先生的承諾函,具體內容為:“鑒于公司于今日披露的歐陽宣針對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董事會決議等事宜提起訴訟的情況,本人為積極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增加投資者信心,基于對法院依法公正判決的信心,同時基于美盈森在包裝行業集中度加速提升的大背景下,自身綜合競爭力持續提升,新客戶開發卓有成效,新產能不斷釋放的良好局面,現承諾如下:如果美盈森因本次訴訟結果而需支付賠償金,本人承諾代為承擔。”
10月18日,美盈森發布《關于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稱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件。
本次訴訟的原告歐陽宣,系美盈森通過收購持有70%股權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之彩”)原股東,現持有金之彩20.57%股權。本次訴訟的被告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8日,金之彩召開了董事會并形成了免去歐陽宣金之彩董事長職務等三項決議。關于該項董事會決議,公司曾于2017年9月6日收到了由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安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件。關于該項訴訟,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寶安法院簽發的《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歐陽宣撤訴。
2017年9月15日,金之彩召開股東會,形成了免去歐陽宣金之彩董事職務等五項決議。針對上述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有關事項,歐陽宣向龍華法院提交了《起訴狀》,具體訴訟請求如下:(1)判決被告金之彩臨時董事會2017年8月18日形成的《董事會決議》不成立;(2)判決被告金之彩臨時股東會2017年9月15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3)判決解散依據2017年9月15日《股東會決議》組成的董事會、恢復歐陽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4)判決禁止兩被告在《股權收購協議》執行完畢前再次提議、召開免除歐陽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董事會、股東會會議和形成相關免除歐陽宣金之彩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5)判決被告美盈森返還非法占有的金之彩公章、財務章、數字證書、銀行U盾及所有證照;(6)判決被告美盈森損害原告股東歐陽宣利益,賠償歐陽宣人民幣500萬元;(7)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美盈森表示,預計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或者相關影響較小。公司將按照《公司法》、金之彩《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積極行使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公司作為金之彩股東的權利,維護公司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