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見習記者 楊潔
12月3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共十章四十七條,其中明確,收益互換的交易對手方應當具有資產配置、風險管理的真實需求,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機構投資者標準;產品參與收益互換的,應當為合規設立的非結構化產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單一投資者在產品中權益超過20%的,應當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標準;收益互換業務掛鉤標的應當具備公允的市場定價、良好的流動性;證券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業務定位和風險管理能力,建立掛鉤標的白名單制度,從嚴、動態管理掛鉤標的。
據悉,自《管理辦法》發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資質的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換業務;已實際開展業務的,應自行制定整改計劃,在一年內有序了結存量業務。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業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完成整改。且前述整改計劃應在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報送至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
中證協表示,因分類評級結果下調等原因正處于資質過渡期內的交易商,自《管理辦法》發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換業務規模。此外,交易商應當按要求及時將收益互換對沖專用賬戶信息報送至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
(編輯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