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日前,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了《關于規范公司債券發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公司債券發行進行規范。對此,聯合資信劉艷認為,《通知》的發布,既是對公司債不規范發行行為的一種糾正,也是對前期市場風險暴露的應對措施之一。
近年來,我國公司債市場化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包括發行主體擴容,發行方式多樣,發行流程簡化,發行定價市場化等。隨著改革的推進,公司債市場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截至2019年11月底,今年共發行公司債2.29萬億元,占企業所發主要券種(包括短融、超短、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總規模的比重為29.27%。公司債市場已成為我國實體經濟融資的重要場所。
但是,公司債市場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通知》明確,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他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
同時,《通知》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購債券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對承銷機構及其關聯方參與認購債券提出了明確要求。
“這些規定嚴格禁止發行方通過各種方式操縱債券發行,將使市場博弈更加透明、更加充分,債券的發行定價也將更為公允。”劉艷表示,總體看,這些規定順應了深化債市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受到市場各方的普遍歡迎。
隨著我國債券市場打破剛性兌付,違約逐步常態化,投資機構風險偏好下降,部分債券評級較低、社會認可度較差、銷售難度較大的發行人為了保證債券成功發行或獲得一個更好的發行價格,轉而尋求“結構化發行”。
劉艷表示,《通知》明確發行人關聯方參與相關債券認購應作為重大事項披露,以便于市場參與方做出正確判斷,總體上堵住了“結構化發行”的漏洞,使“結構化發行”的違規成本加大。該項規定疊加資管新規后非標融資大幅壓縮,部分低資質發行人將面臨更大的再融資問題,信用風險或將加大。
與此同時,劉艷表示,《通知》的發布,從根源上嚴格禁止“結構化發行”債券,也是為了防止發行人信用風險向債券市場傳導,進一步強化對債券市場的風險管控。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