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近日,金融界聯合多家金融機構共同發起投教宣傳年活動。作為投教宣傳年系列活動重要組成部分——“財富云課堂”第一期在京召開。
本期“財富云課堂”邀請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齊湘泉、北京易準律師事務所主任呂志錄兩位專家,他們對信托公司資金池業務進行了解讀與展望。
今年6月1日,《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業界稱“三分類新規”)正式實施。在業內人士看來,三分類新規的核心是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托業務、資金池業務以及進行監管套利的通道業務,促進信托公司回歸本源,鼓勵發展服務信托和標品信托業務。
就資金池業務,呂志錄表示,“集合運作”并不完全等同于資金池業務,資金池業務的本質在于單個理財產品無法實現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無法進行產品估值和測算投資收益,即,其會混淆不同投資者之間的資金及損失情況。
呂志錄還提到,資金池信托的主流模式是多對多模式,對于信托公司來說,該模式能夠通過主動管理獲取利差。但對投資者來說,由于投資項目不明確,底層資產無法穿透,一旦資金池投資的項目出現問題,投資者會遭受損失。
呂志錄接著說,在新監管規則下,信托公司發行的集合信托計劃應該避免成為資金池業務,應對每一期信托單元進行“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呂志錄進一步表示,資金池業務違背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極易形成投資者剛兌預期。從監管層面看,判斷是否屬于資金池業務,可從期限錯配、混同運作、分類定價、信息披露四個方面著手。
呂志錄表示,若投資者投資資金池業務等相關信托,若出現損失,還面臨維權難題。
他表示,對于信托公司盡職義務的認定與賠償責任,若受托人出現“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三種情形,致使委托人的投資遭受損失,《信托法》第22條規定委托人可請求賠償。但投資者往往面臨針對‘違反信托目的’的舉證難度較大。
“因此,一方面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另一方面,需要監管部門,信托公司等各方共同努力,保護投資者權益,推動信托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呂志錄說道。
(編輯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