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鄭馨悅
11月4日下午,普利特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64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公告顯示,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財政扶持資金1437萬元,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過臨時報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專項扶持資金984.7萬元,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公司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另一方面,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均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別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而普利特于2020年7月31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對相關環境保護信息進行補充披露。
對于公司為何發生該類問題,《證券日報》記者聯系并詢問普利特董秘儲民宏,截至發稿,并無回復。
(編輯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