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夏芳
欠債還錢本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對那些欠錢不還的人,將得到法律的嚴懲。個人失信如此,企業失信也如此。近日,*ST皇臺因欠錢不還,公司及公司董事長就接到了法院的《限制高消費令》(以下稱為“限高令”)。
處于退市邊緣的*ST皇臺,此次“限高令”對公司將產生不利影響。
公司表示,《限高令》的執行將對公司生產經營和實現“雙保”(保凈利潤為正、保凈資產為正)目標產生不利影響,具體影響程度尚無法做出判斷。
公司董事長收到“限高令”
5月29日晚間,*ST皇臺發布了關于公司及董事長被限制以公司財產支付高消費的公告,針對公司過去的官司賠償沒有執行,公司董事長收到法院的《限高令》。
根據*ST皇臺的描述,《限高令》稱,因被執行人皇臺酒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公司發布限制高消費令。從本令發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日止,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有以下以公司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具體來看,法院要求胡振平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能財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不能有在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限高令》稱,“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違反上述規定進行高消費,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應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高消費,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導致法院向*ST皇臺公司及公司董事長下發“限高令”的主要原因是,發生在2016年的一樁借款糾紛案。
彼時,2016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2016)甘06民初字第70號《應訴通知書》及《民事起訴狀》,北京盛世濟民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濟民”)因借款合同糾紛將*ST皇臺起訴到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訴求公司歸還借款400萬元及利息981.49元。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盛世濟民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調解書》。依據該調解書,公司應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30日之前分別償還原告200萬元本金。2017年6月29日,公司收到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盛世濟民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通知書》。
然而,近一年時間過去,對于上述合同糾紛案的執行,*ST皇臺尚未履行相關義務,為此,公司及公司董事長收到了來自法院的《限高令》。
對于*ST皇臺酒業的遭遇,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已經和司法執法部門形成長效強效聯動,以打擊過去忽視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民事違法行為。而作為法律主體的上市公司,其行為責任最重要落實到具體責任人身上包括董監高和實際控制人,這樣的穿透式執法可以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規范上市公司的正常運行。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則表示,法院作出“限高令”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收到“限高令”后,直接影響就是“帶上緊箍咒”、“緊巴巴過日子”,不能亂花錢。
在厲健律師看來,為了確保“限高令”有效實施,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的舉報。如果違反限高令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可予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厲健進一步指出,“限高令”并非鐵板一塊,其中也有人性化條款,例如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對公司保殼產生不利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當前的*ST皇臺來說,可以說是禍不單行,公司纏身、經營混亂。彼時,公司還發生過“丟酒”事件。
據《證券日報》記者統計顯示,2018年以來,*ST皇臺收到民事判決書和執行裁定書就有5個相關公告。
而最近公司收到的民事判決書是在5月22日,公司發布公告稱,5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關于武威潤森彩印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潤森公司)訴*ST皇臺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為此,公司計提了預計負債、案件受理費,共計影響2018年度損益354.62萬元。
而據了解,*ST皇臺在2017年的年報中,關于重大訴訟的事項多達21項。為此,深交所針對其2017年年報中提到的21項重大訴訟進行了詢問。
如今,對于上述公司收到的“限高令”對公司的影響,*ST皇臺將其與公司保殼聯系在一起,并直接表示,會影響公司的“雙保”為正的目標。
*ST皇臺表示,近年來,公司陷入經營下滑,連續虧損的困境之中,且涉及諸多債務訴訟案件,原因是公司前董事長盧鴻毅等人涉嫌侵占公司財產行為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F公安機關已成立專案組立案偵查,而數起債務訴訟案件與此刑事案件關聯度很高,具體情況尚待相關權力機關核實認定。因歷史形成的諸多債務真實性存在不確定性,為避免在刑事案件偵破前此類不確定性債務給公司造成新的經濟損失,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在刑案做出結論前相關民事案件中止審理或執行的申請書。
截止到目前,該案件公司累計已計提預計負債3508044.50元。
同時,*ST皇臺強調稱,2018年如公司不能實現凈利潤為正、凈資產為正的目標,將面臨暫停上市等風險,在此嚴峻形勢下,改善酒業經營業績、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現任管理層都有許多工作去做,《限高令》的執行將對公司生產經營和實現“雙保”(保凈利潤為正、保凈資產為正)目標產生不利影響,具體影響程度尚無法做出判斷。公司將積極關注此案件的后續進展,并采取積極的措施應對此風險。
對于公司給出的上述判斷,在沈萌看來都是強詞奪理。“上述說辭有強詞奪理之嫌,前因是皇臺酒業實控人和經營層之前碌碌無為、無法有效改善經營業績,導致現在的后果是法律執行不能到位、被限制高消費,如果管理層能夠早些做工作,皇臺酒業也不至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