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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張歆
1月22日,上交所表示,為了規范公開募集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簡稱《1號指引》),該指引自2月1日起施行。
《1號指引》顯示,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為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于30只;(二)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占比不超過60%;(三)發布時間不短于6個月,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指數基金,其指數發布時間要求可適當放寬;(四)權重占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于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寬基股票指數不受上述限制,但單一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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