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見習記者 楊潔
11月15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第四次領導人會議期間,商務部部長鐘山代表中國政府與東盟十國及日、韓、澳、新西蘭的貿易部長共同簽署《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
RCEP對“投資”設了專章:本章涵蓋了投資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四個方面,是對原“東盟‘10+1’自由貿易協定”投資規則的整合和升級,包括承諾最惠國待遇、禁止業績要求、采用負面清單模式做出非服務業領域市場準入承諾并適用棘輪機制(即未來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投資便利化部分還包括爭端預防和外商投訴的協調解決。并附有各方投資及不符措施承諾表。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RCEP第十章能夠通過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多層次力促營商環境提升,而法治化、規范化和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是引進外資項目落地的關鍵所在。在投資領域實施負面清單,能夠鼓勵創新,讓外資在華業務和中資境外業務中減少顧慮,實現制度的規范化。
“RCEP投資章節中的投資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內容與我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積極穩外資政策一脈相承,特別是在高質量引進外資方面更加注重規則的對接,更加符合國際慣例,增強外資的規則適應性,因而有利于我國引進外資項目的落地。”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補充道。
談及下一步穩外資方面還需如何發力?劉向東認為,接下來,我國在穩外資方面既要注意外資企業在華經營的感受,更要注重規則制度上的對接,適應國際化的外資爭端協調解決機制等。
(編輯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