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個人破產條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示,通過破產制度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既能夠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又能夠有效降低單一債權實現的成本,避免財產處置中的價值破壞,更加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
同時,破產保護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當誠實個人債務人通過破產免責制度獲得經濟再生時,能夠再次投入創新創業、生產經營之中,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廣泛效益。
在適用范圍上,《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為: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一旦申請個人破產,雖然暫時免去了巨額債務危機,但也失去一些“權利”。限制消費,比如不能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高鐵一等座,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從業禁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為防止惡意逃債,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示,對于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如《個人破產條例》中第25條規定債務人有財產變動報告義務,即把3年內的一些重要財產變動情況進行申報,此舉將遏制通過離婚變相轉移財產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