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根據
《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并以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的形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提升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水平。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稅務機關制發規范性文件是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重要方式,與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稅務總局嚴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從完善立法目的、名稱及定義、制定權規定、制定程序、集體審議、文件管理、加強公職律師使用等方面,對《辦法》的內容作了修改或增加。
《辦法》修改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名稱及定義,將“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并對“稅務規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義,從而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明確稅務機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規范性文件。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縣以下稅務機關均為派出機構,且稅務機關已無直屬機構。為此,《辦法》修改了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規定,明確了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
《辦法》增加了重要規范性文件集體審議規定,從而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提升稅務機關制度建設質量?!掇k法》明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后,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