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政策“補短板”仍在繼續。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10月11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11月12日?!吨笇б庖姟返暮诵膬热菔菂^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分別明確其在任職和業務經營等環節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對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懲戒措施等作出規定。
《指導意見》把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區分開來,重點是管住關鍵人員的履職回避,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實施有重點的業務回避,要求員工在辦理重點業務時,如涉及本人、親屬或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匯報并提請業務回避。
具體來說,在對關鍵人員的任職回避方面,《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提出要求。
一方面,關鍵人員和親屬要執行同一單位的職務隸屬回避。即雙方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管理層成員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管理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管理層成員的單位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內控、內審、風險管理、授信審批、投資決策、投資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對于不在同一單位,但是本人與親屬存在直接業務制約或利害關系等影響內控機制有效性的情況的,也應回避。另外,關鍵人員還應按要求進行輪崗,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全國性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確有特殊情況的可申請豁免。
上述提及的親屬范圍,具體是指關鍵人員應回避的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普通員工應回避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特別指出監管人員親屬的任職回避要求。提出員工有親屬在監管機構工作的,銀行保險機構應合理安排該員工崗位及崗位職責,避免員工與親屬存在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關系,避免出現影響監管公正的情形。
上述要求與2017年原銀監會發布的《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回避辦法》等要求一致,在任職回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的,不得在直接監管該機構的崗位工作。
考慮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適當增強了制度彈性。一方面,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摸排情況和清理工作計劃應于本指導意見印發后3個月內報監管機構。另一方面,對于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回避的,允許經機構審批后予以豁免,但要求在其所在單位公示,并將審批權限上收一級。同時,豁免人員的信息要按季報機構總部和監管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的推出,旨在加強對履職回避工作的內部問責和外部監管,扎緊制度籬笆,堵塞管理漏洞,以強有力的懲戒措施推動履職回避工作在銀行業和保險業“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