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銀保監會起草了《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實施。
《指導意見》共包括總體要求、回避對象、任職回避、業務回避、回避程序、工作要求和回避懲戒七個方面、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履職回避工作的對象范圍、回避方式和程序。對《指導意見》適用的機構范圍、人員范圍、親屬范圍等作了規定,明確回避方式包括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兩種形式,并對相應的回避程序進行了規范。
二是區分關鍵人員和普通人員,重點抓好對關鍵人員的親屬回避管理。對關鍵人員實行業務回避和任職回避的雙重管理,對普通員工則只要求在辦理重點業務時進行親屬回避。
三是推動機構健全制度機制建設?!吨笇б庖姟分饕獙β穆毣乇芄ぷ魈岢隽嗽瓌t性要求,在此基礎上,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制定并完善內部專門的制度辦法。同時,為了推動相關工作有效落實,要求各機構持續優化對員工應回避親屬信息的獲取和核實手段,定期對履職回避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是明確內外部回避懲戒措施。一方面,對于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履職回避管理的,要求各機構依據內部規章制度嚴肅處理。另一方面,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并建立整改跟蹤臺賬,持續跟進整改進展和結果,開展整改問責。對于嚴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視情形進行行政處罰。
五是適當增強制度彈性??紤]到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各個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指導意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適當增強制度彈性。一方面,對于存量任職回避問題的整改給了3年的過渡期,要求機構原則上在2022年底前將存量問題清理完畢。另一方面,對于確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要求進行任職回避的,允許經機構審批和公示后予以豁免。
《指導意見》的出臺將有利于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履職回避制度,建立履職回避長效工作機制,營造主動申報、嚴格回避、公正履職、強化內控的文化氛圍。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建設,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