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人士認為,《方案》可以解決稅費重復問題,降低企業成本
■本報記者 孫華
日前,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方案》提出的改革措施覆蓋礦產資源從礦業權出讓、礦業權占用、礦產開采到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等各個環節。
對此,江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彭玉鎦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方案》可以改變過去稅費重復,降低企業成本的問題;同時,有利于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另外,還可以有效地督促企業落實環境治理責任,將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改善生態環境。
根據《方案》,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與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情相適應,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
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不再實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征收的辦法。
財政部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算了筆細賬:一是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2∶8調整為4∶6,地方財政每年減收約20.4億元,中央財政相應增收;二是礦業權占用費由按礦業權登記機關分級收取,調整為中央與地方按2∶8分享,地方財政每年增收約9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
財政部負責人還強調,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