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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世杰:
因你操縱“ST宇順”等股票,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你違法所得11142156.96元,并處以11142156.96元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3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551-65367112)。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如果你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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