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0月30日,證監會就《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明確轉板相關安排,明確上市時間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上市滿一年,其在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可合并計算。
證監會表示,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于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進一步明確轉板相關安排,證監會對《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原指導意見)作了修訂,形成《指導意見》。
原指導意見自2020年6月份發布實施以來,對明確轉板上市基本制度安排、規范轉板上市行為、指導建立轉板上市機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次改革后,原精選層掛牌公司整體平移至北京證券交易所。掛牌公司的屬性轉變為上市公司,原指導意見中部分條款不再適用,需要做出調整。
《指導意見》共修訂15處,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一是調整制定依據。刪除《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文)。二是名稱修訂。將其中“全國股轉公司”“精選層公司”修改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將“轉板上市”改為“轉板”。三是明確上市時間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上市滿一年,其在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可合并計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確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和北交所已經限售的時間。五是對相關條文的內容作了適應性調整。
對于制度銜接,證監會表示,對于北交所開市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申請的,適用原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對于北交所開市后、《指導意見》及配套規則正式生效前,向滬深交易所提交轉板申請的企業,滬深交易所參照原有規則進行受理和審核。
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指導意見》提出寶貴意見,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對《指導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履行程序后發布實施。
(編輯 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