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8月6日,證監會表示,完成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第一階段自查工作。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分類分階段”的原則,推動自查問題得到實質性整改,加強對自查結果的應用,持續加強和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監管,推動上市公司形成強化規范治理的新格局。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所在,開展專項行動既是證監會對于資本市場發展盡職的體現,也是對上市公司的關心和呵護。”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專項行動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內控流程,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奠定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基礎。”添翼數字經濟智庫高級研究員吳婉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2020年10月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其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意見》部署的重要任務,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基礎工程。
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證監會于2020年12月11日啟動了專項行動,擬用2年時間,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整改提升3個階段,推動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證監會表示,目前,專項行動第一階段自查任務已經結束,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3867家公司均提交了自查報告。按照監管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第二階段為現場檢查。
對此,田利輝認為,現場檢查主要是防止財務造假,監管關注點應該在資產、公司運營、董事會運作等問題上。不過,在具體工作中,可以逐步將現場輔導引入現場檢查工作,督導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吳婉瑩認為,在第二階段現場檢查中,監管層可以通過查閱項目資料和訪談相關人員等多種方式,充分研判公司的內部治理制度是否完備,決策流程是否合規,監督機制是否有效,充分發掘公司的治理問題和潛在風險,并提出完善改進建議。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項復雜和艱巨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各方持續推進。在各方努力下,上市公司逐漸成為實踐現代企業制度的示范樣板。”證監會表示。
“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值得關注。”證監會表示,本次自查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亟須整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不規范,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問題仍有發生;董監高履職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夠,董事會秘書缺乏履職保障;公司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權結構不透明不合規,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的現象時有發生;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夠徹底,一些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較弱甚至失去控制。
對于解決上述問題,田利輝表示,下一步的重點工作在于緊抓“關鍵少數”,督促上市公司開展整改,并且對于拒不整改的公司,根據法律法規予以嚴懲。
“根據自查結果,上市公司應根據造成問題的原因,從制度規定、審批流程、監督環節等方面針對性地進行整改提升,切實解決風險隱患,提高公司治理質量和效率,促進公司高質量發展。”吳婉瑩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