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詩鈺
日前,證監會與高盛亞洲、高華證券等九名主體達成行政和解。這是證監會2015年2月發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四年多來首個成功達成和解的案例,實現了零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義。
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制定了《實施辦法》,并會同財政部制定了《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辦法對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和解協商,行政和解協議的簽訂、執行和監督,行政和解金的確定、管理、使用和監督等作了具體規定。據此,證監會開始在證券期貨領域試點行政和解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東方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實施辦法》共39條,分為“總則”、“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與條件”、“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附則”等5章。這項《實施辦法》是在大量學習和借鑒了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度和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而制定的一部部門規章,應當說,有關證券行政執法和解精髓和核心制度在其中都得到了體現,不僅為正在修訂的《證券法》中創設此項制度提供了參照,而且對我國《行政程序法》創設行政執法和解制度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實施辦法》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圍,建立全面的權力約束機制。一是明確行政和解作為補充性執法方式的定位,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二是強化監管機構調查職責,監管機構受理和解申請后,不得中止案件調查,堅決防止“以和代查”,始終保持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執法壓力。三是建立嚴格的實施程序,既要求證監會內部和解實施部門與案件調查、處罰部門相互獨立,互相制衡,又對行政和解程序中涉及的申請、受理、協商、簽訂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監督執行等各個環節作了明確、具體、嚴密的規范。四是嚴格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行政和解金由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行政和解金的管理職責,保證行政和解金的安全,證監會、財政部對投?;鸸竟芾硇姓徒饨饘嵤┍O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