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稅收方案正式出爐。
財政部昨日發布了《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根據公告,CDR的交易按照成交額由出讓方按千分之一(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個人投資者轉讓CDR的差價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增值稅。
在所得稅的征收上,財政部按照四類參與主體進行分別規定:一是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三是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在增值稅的征收上,財政部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三年內暫免征收增值稅。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指出,自試點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