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詩鈺
近日,證監會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其中提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中,要求發行人不得有“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投資收益不超過當期合并報表凈利潤的50%。
證監會表示,對該款限制性要求的把握,不僅關注發行人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對盈利貢獻程度,還關注發行人納入合并報表范圍以內主體狀況、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投資對象業務內容以及招股說明書相關信息披露等情況。
中郵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上市公司而言,此規定限制上市公司必須重視主營業務發展和盈利的持續性,關注發行人對外投資的業務內容及充分信息披露,從而保證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此條規定將打造一個由規范運作、注重主營、持續盈利上市公司組成的全新的優質資本市場,對于通過機構投資者競價交易、有效引導資源優化配置、支持實體經濟轉型升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尚震宇表示,對于IPO的公司,主營業務持續盈利是其順利過會的根本,做不好主營業務的公司,缺乏持續為股東創造回報的能力,資本市場不受歡迎,無法實現資本市場募資擴大發展的愿望。同時,上市公司投資業務必須重視信息披露,確保不出現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中信改革發展研究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赟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個規定主要是確保申請IPO的公司必須是靠自己正常經營獲得持續盈利,杜絕了一些企業靠外部資金“做出”盈利,弄虛作假。這樣可以進一步保證上市公司質量,防止一些經營不善的公司利用會計手段蒙混過關,保護投資者利益。
證監會表示,如發行人能夠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最近1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占凈利潤比例較高情況不構成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的情形:一是發行人如減除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仍須符合發行條件要求,包括具有完整產供銷體系,資產完整并獨立運營,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如不含相關投資收益仍符合首發財務指標條件。二是被投資企業主營業務與發行人主營業務須具有高度相關性,如同一行業、類似技術產品、上下游關聯產業等,不存在大規模非主業投資情況。三是需充分披露相關投資的基本情況及對發行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