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月
在證監會1月19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財務真實性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石,財務造假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毒瘤’。”
作為資本市場重要基石的財務真實性,越來越受到監管層的重視。
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證監會嚴格落實新證券法各項要求,持續加大打擊力度,對宜華生活、豫金剛石、紫晶存儲等影響惡劣的財務造假案件從嚴從重打擊,違法成本大幅提升,震懾效果更加彰顯,有力凈化了市場生態。
筆者認為,提升財務真實性的第一步就是要追究財務造假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責任,讓那些欺詐上市、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公司或相關人員受到嚴厲打擊。同時,上市公司財務審核應該加強責任制,斷絕相關負責人推卸責任的可能性。
以興源環境為例,公司兩年虛增營收3.59億元,其中,財務總監孫穎因任職期間未對案涉事項保持充分關注,未能保證其簽署的年報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不同層面的監管對塑造上市公司財務真實性不遺余力。1月19日晚間,上交所發布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新增內容包括“從嚴打擊財務造假,落實嚴監管、強監管要求,明確財務造假處理標準及相關從重情節”。
另外,加大對中介機構監管,嚴厲打擊中介機構造假,也是提升上市公司財務真實性的重要步驟。全面注冊制下,中介機構的擔子更重、責任更大,一旦中介機構淪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幫兇”,就將成為信息披露監管的最大障礙和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絆腳石。對此,監管部門不僅加強了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還加大了對違法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比如,2023年,曾有中介機構因財務造假被處以億元以上及暫停營業三個月的處罰。
滕必焱在前述發布會上還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依法加大對財務造假案件的懲處力度,同時堅持“一案雙查”,對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一并查處,堅決打破造假“生態圈”。
在此,筆者建議,在打擊財務造假的期限方面,應該建立不設時效限制的追溯制度,只要上市公司有財務造假行為,不論是過去多少年,都應該追究責任,而不是輕易翻篇。
財務造假不僅會誤導投資者,也會破壞投資者對市場的信任。因此,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審計,建立起嚴格的財務報告制度,同時加大對財務造假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建立穩定、透明、公平的市場環境,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