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飛:
你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因違規買賣股票,已被我會作出行政處罰。我會前期對你作出《凍結決定書》(〔2024〕4號),該文書已向你送達。
鑒于該案仍處于執行階段,據以實施凍結措施的情形尚未消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我會負責人批準,決定如下:
繼續凍結你所控制使用的10個涉案證券賬戶、資金賬戶內的證券、資金及其孳息等。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信息與《凍結決定書》(〔2024〕4號)所載明信息一致。證券被凍結后,不得進行轉托管或者轉指定,不得設定抵押、質押等權利,不得進行非交易過戶,但不限制該賬戶賣出證券;凍結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及其孳息。凍結你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及其孳息。凍結金額不超過117,369,735.06元(含證券市值,證券市值以凍結實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市值計算),凍結期限為3個月,繼續凍結期限自上次凍結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決定書》(〔2025〕2號)。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前往我會領取《凍結決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領取該文書,請與我會聯系(電話010-88060752/88060805)。當事人對我會凍結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