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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熙先生:
因你涉嫌操縱股票的行為違反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任熙沒收違法所得24590962.34元,并處以73772887.02元的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201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聯系電話0755-88666179),逾期視為送達。
如你對我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會申請陳述和申辯,也可申請舉行聽證。逾期即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前述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對你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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