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建委12月19日晚發布《關于完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銷售管理的意見》,就《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中第三條第(三)項提出意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服類物業,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規定的“商服類物業”,指該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商服類房地產項目不執行該條規定。
隨后,廣州市住建委又在其官網上對《意見》進行了解讀,具體執行內容包括三項。
第一,2017年3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發布之日)后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的銷售對象應當是法人單位。第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當日)土地出讓成交的(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或經公告確認土地出讓成交日為準)房地產項目,其商服類物業不再限定銷售對象,個人購買商服類物業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后方可再次轉讓。第三,2018年12月19日24時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2018年12月19日24時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銀行入賬憑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