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文娟
12月28日,新開源公告稱,為明晰集團總部與下屬各子公司的目標與責任,實現生產經營職能與集團管理職能相分離,公司擬以2021年12月31日為劃轉基準日向全資子公司新開源制藥劃轉精細化工業務相關的資產及負債。本次擬劃轉的總資產約為91664.39萬元,總負債約為45565.29萬元(未經審計)。
據悉,新開源制藥成立于2019年10月12日,注冊資本1億元,主營業務為研發、生產、銷售藥用輔料、原料藥(聚維酮碘)、粘合劑、食品添加劑(不溶性聚乙烯聚吡咯烷酮)、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系列產品、甲基乙烯基醚/馬來酸酐共聚物物(PVME/MA)等?,F承接新開源精細化工業務的具體經營與管理工作。
2021年半年報顯示,報告期內,新開源主要業務為精細化工和精準醫療,其中精細化工業務主要包括聚乙烯吡咯烷酮(PVP)系列產品和乙烯基甲醚和馬來酸酐共聚物(PVME/MA)系列產品。資料顯示,截至目前,新開源PVP產能位于國內第一。
鄭州思與行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首席企業管理咨詢師何淼表示:“除能提高整體經營管理效率外,新開源通過資產劃轉還可以進一步優化與新開源制藥之間在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上的配置,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符合其長期實行的‘消費類特種化學品+健康醫療服務’雙平臺發展戰略。”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開源12月28日披露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中,對于上述資產劃轉一事,董事王堅強持反對意見。王堅強表示,全資子公司新開源制藥2022年起承接精細化工資產后,存在相關資質證書等不能及時劃轉、合規、稅務等方面的風險。
對于劃轉資產對公司的影響,新開源在劃轉資產的公告中稱,新開源制藥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本次劃轉不涉及公司合并報表范圍變更,亦不會導致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化,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關于資產劃轉的稅務問題,好韻多律師事務所律師、注冊會計師王奎星向記者表示:“由于涉及債務的劃轉,債務轉移除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與配合外,新開源本次資產劃轉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尚需稅務部門認定。”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王奎星說。
鄭州融智財務咨詢有限公司注冊會計師秦麗分析:“資產劃轉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區別于一般的稅法對企業經營業務的處理,不按照稅法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的一般規定,實質上是對企業一種照顧。如果一旦不被稅務部門認定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劃入方可能要承擔資產不能及時劃轉的時間風險以及相應更多的財務成本。”
(編輯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