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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豐股份5月28日晚公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仲漢根近日收到鹽城市大豐區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稱《決定書》)。該《決定書》指出,仲漢根對輝豐股份高效氯氟氛菊酯項目、精高效氯氟氰菊酯項目、抗倒酯項目試運行超期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決定對仲漢根罰款二十萬元。
輝豐股份表示,公司根據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停產整治,當前正在積極推進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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