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杜雨萌
“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堅持依法‘全鏈條’從嚴追訴,既懲治具體實施造假的公司、企業,又懲治組織、指使造假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還同時追究幫助造假的中介組織,全面落實好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主任鄭新儉在做客最高檢廳長網絡訪談時如是說。
事實上,自去年新證券法落地實施后,伴隨著“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這一監管思路的愈發清晰,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打擊資本市各類違法活動,儼然成為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其中,尤以財務造假案為重中之重。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樊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證券市場中,財務造假行為之所以如此高發,主要在于其覆蓋面廣泛,如在證券交易、發行、收購、上市公司定增、資產重組乃至退市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財務造假動機,而其“花樣百出”的造假手段更是嚴重侵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務必要對其予以嚴厲整治。
據證監會2月5日公布的數據顯示,2020年,證監會共辦理案件740起,其中從財務造假方面來看,全年新增信息披露立案案件84件,其中財務造假立案33件。
針對去年的財務造假行為,鄭新儉稱,檢察機關“全鏈條”從嚴追訴財務造假行為。同時,通過適用財產刑,加大對財務造假犯罪人員的經濟處罰力度,進一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財務造假高發通常是實控人和管理層不敬畏市場,企圖通過虛假財務數據迎合市場,拉升股價、獲取融資、從而實現個人套利的結果。”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在王營看來,“全鏈條”從嚴追訴可以說是資本市場法治進程的必然階段,若僅單一的懲治公司、懲治實控人,很難做到根治財務造假行為。整體來看,隨著監管部門繼續堅決貫徹“零容忍”工作方針,預計后續資本市場“全鏈條”打擊財務造假行為將力度空前。
談及通過適用財產刑,加大對財務造假犯罪人員的經濟處罰力度時,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顧問何海鋒表示,對于以貪利為目的的證券期貨犯罪,適用財產刑,加大對財務造假犯罪人員的經濟處罰力度,符合用經濟手段懲治經濟犯罪的規律,有利于實現刑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作用。將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并用,不讓證券期貨犯罪被告人在經濟上得到好處,有助于懲罰犯罪,保護法益。
“總之,‘全鏈條’從嚴追溯機制和‘立體追責’體系的建立,將在證券期貨犯罪領域織就一張嚴密法網,有力凈化資本市場的法制環境。通過事前的嚴密防范和事后的嚴厲打擊,將極大減少諸如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何海鋒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