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0〕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并簡化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要求,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落實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額度管理要求,對合格投資者跨境資金匯出入和兌換實行登記管理。二是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允許合格投資者自主選擇匯入資金幣種和時機。三是大幅簡化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收益匯出手續,取消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和稅務備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稅承諾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數量限制,允許單家合格投資者委托多家境內托管人,并實施主報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風險及投資風險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銀行、外匯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對于新規實施后,境外機構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人制度,央行公告表示,對于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后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托管人為主報告人,并在指定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托管人之間的信息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并且,新規實施后,對于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復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托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并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于已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