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傅蘇穎
為適應保險中介市場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人監管制度,銀保監會7月13日發布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規定》明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關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在市場準入方面,《規定》提出,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股東: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股東的情形。
《規定》提出,經營區域不限于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規定》還提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