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實施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進一步規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立和使用,昨日,財政部了《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指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為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保持年度間政府預算的銜接和穩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設置的儲備性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提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置、補充和動用的具體方案,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編入本級預決算草案或者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一般公共預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沖減赤字外,應當用于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用于設置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一般公共預算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的資金,不作為結余。一般公共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辦法》明確,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政府性基金預算連續結轉兩年仍未用完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可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并應當用于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編制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時,可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彌補一般公共預算出現的收支缺口,動用的資金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一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導致收支缺口,確需通過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實現平衡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按照預算法規定的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