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熙、陳建華先生:
你們操縱股票的行為違反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17,112.40元,其中任熙承擔608,556.20元,陳建華承擔608,556.20元;并處以3,651,337.12元的罰款,其中任熙承擔1,825,668.56元,陳建華承擔1.825,668.56元。此外,鑒于你們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任熙、陳建華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49號),限你們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10-88061416),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們如果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