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12月14日,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在“2019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公司法修改中公司類型、公司治理與股權保護的制度創新”上表示,“《公司法》修改應彌補實際控制人的制度真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如何應對實踐中他們的突出地位和股東法人地位有效結合是重要問題。從制度上應保障法人獨立地位,同時保障其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行使對公司的實際控制。”
程合紅表示,隨著上市公司壯大,對《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新的需求?!豆痉ā分饕槍σ话愎煞莨?,而上市公司有很多獨特性,需要修改以體現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程合紅同時表示,上市公司集團化的發展趨勢,對于《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需求。證監會目前在討論研究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治理規范。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公司應該是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實踐中往往有集團控股公司的架構。要建立對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監管制度,首要問題是確立公司法律制度,然后是金融層面的制度。目前,公司法主要是在公司個體角度作出規定,對于集團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團化的組織結構規定不足。
此外,程合紅認為,隨著證券市場投資者群體越來越大,投資者權益保護在公司法如何體現愈發值得關注。目前對于中小投資者保護,主要通過證券法渠道解決,包括信息披露等,而真正通過公司法渠道保障中小投資者權利,在實踐中較弱。公司法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是亟待回答的問題。
(編輯 喬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