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近日,證監會發布50條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其中涉及“部分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情況,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當如何把握”這一問題。
湘財證券研究所宏觀研究員盤宇章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證監會對對賭協議作出了更具彈性的制度安排,在保證發行人股權穩定性的前提下,明確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頒布該項監管要求,主要是為了化解對賭協議背后的風險,規范金融市場和證券市場秩序。”如是金融研究院宏觀策略高級研究員葛壽凈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項要求提升了我國上市公司防范外部風險的能力,同時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有力工具。
盤宇章分析稱,由于股權類對賭協議會影響企業上市后的股權結構穩定性,甚至帶來控制權變動,而業績補償對賭協議會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因此以往證監會要求發行人在IPO申報前需要清理涉及上市時間對賭、股權對賭協議、業績對賭協議、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等類型的對賭協議。
葛壽凈表示,對賭協議簽訂之后或履行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外部風險是不可控的,它對于投資者和融資者兩方都有極大的影響。同時,該項要求化解了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消除了惡意利用對賭協議套利的行為。
葛壽凈還認為,該項要求也增強了市場監管和風險控制能力,有利于維護市場穩定。從嚴審核新股發行,是證監會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到IPO審核流程的前端延伸,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促進我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