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資產支持證券2018年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托管報告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布《關于做好資產支持證券2018年定期報告披露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規則,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報送及披露定期報告。
原始權益人、資產服務機構、增信機構、基礎資產現金流重要提供方、資信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其他資產證券化業務參與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信息披露義務人編制和披露定期報告,及時向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信息。
通知要求專項計劃管理人、托管人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托管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專項計劃設立距報告期末不足2個月或2019年4月30日之前專項計劃所有掛牌證券全部摘牌的除外。
管理人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定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及相關業務規則對專項計劃不同基礎資產類型的披露要求編制年度資產管理報告,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管理人應根據相關規定與約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結合定期報告信息披露情況及時開展風險排查,視專項計劃實際風險情況調整風險分類,并提交臨時風險管理報告。
通知指出,本次定期報告編制、報送及披露如存在不及時或漏報、錯報,或發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人未按規定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的,上交所將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規定,視情況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