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發布《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共16條,分別對股票發行人選擇適用的上市標準、企業尚未盈利等情形下的信息披露特別要求、企業財務指標中“研發投入”的具體認定方法等做了說明。
上交所稱,包括紅籌企業及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發行人等申請科創板上市時,應審慎選擇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一項具體上市標準。保薦機構應對照上市標準逐項說明相關適用理由,對預計市值指標,保薦機構應結合發行人報告期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等進行說明。
據介紹,在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前,科創板股票發行人如不再符合申報時選定的上市標準,需要變更為其他標準的,應提出申請并更新相關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項上市標準的,可以撤回申請。與此同時,保薦機構應核查發行人變更上市標準的理由是否充分,對此說明適用理由,并就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重新發表明確意見。
上交所指出,研發投入是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形成的總支出,本期研發投入是本期費用化的研發費用與本期資本化的開發支出之和。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對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申請企業,上交所要求發行人對尚未盈利等的原因、影響、趨勢、風險因素、投資者保護措施及承諾等進行披露。
申請企業如存在同業競爭情形,在認定同業競爭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核查并出具明確意見。上交所特別指出,競爭方的同類收入或毛利占發行人該類業務收入或毛利的比例達30%以上的,如無充分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