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鏡茹)6月27日公告顯示,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深圳市長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長方”)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的決定。此次處分源于*ST長方及其子公司康銘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銘盛”)在財務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嚴重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處罰文件,*ST長方在2020年和2021年的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財務造假行為。具體包括康銘盛少記銷售返利費用,虛增利潤,以及虛增應收賬款,分別導致*ST長方的利潤虛增797.78萬元和548.73萬元,占公司利潤總額的54.90%和2.02%。
該事件涉及的違規人員包括*ST長方時任副董事長李迪初、康銘盛時任總經理聶衛、時任財務總監彭立新等人。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李迪初給予公開認定五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并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如聶衛、彭立新、肖業芳等人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此次處分決定的公布,進一步強調了資本市場對企業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透明度和管理責任的高度重視。
*ST長方的經營狀況亦引發市場關注。2025年第一季度,公司營業收入1.18億元,同比下滑13.9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2395.59萬元。財務造假事件將對公司聲譽和市場信任度造成一定影響,或公司對未來經營持續產生壓力。
業內分析認為,*ST長方需加強內部治理和信息披露,恢復投資者信心,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穩步發展。同時,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也為企業敲響了警鐘,強調了合規經營和透明管理的重要性。
(編輯 張鈺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