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范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內容、方法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表制度,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和有關要求,制定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
《規程》規定了非現場監管的定義、原則、階段,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等;在信息收集與核實部分,規定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信息收集、數據審核、確認證實、檔案管理等義務;在風險監測與評估部分,規定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測分析、監督檢查、指標異常變動處理、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年度監管報告撰寫等職責;在信息報送與使用部分,規定了報表報告的報送路徑和時間要求、分析評估結果運用;在監管措施部分,規定了差異化監管措施和處罰。
《規程》對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職責作出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分支機構主要承擔業務營銷、屬地租賃資產風險管控等職責,其收支、財務管理由法人機構統一管控,多數無獨立財務會計核算,無獨立會計報表,無法填報相關非現場監管數據。按照法人監管原則,《規程》第四條明確規定,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由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合并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而《規程》對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提出明確要求。對此,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規程》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及統計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存量現狀,并不體現融資租賃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監管導向。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和有關要求,制定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規程》已納入銀保監會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方案。2020年6月,銀保監會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各地發展實際開展清理排查和名單制管理,穩妥有序推進分類處置,行業管理逐步規范。當前,為配合上述辦法實施,規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行為,有必要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的非現場監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進融資租賃公司各項監管制度更好落地執行。
據統計,截至2021年9月末,納入監管名單、非正常經營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的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類處置工作已階段性完成,具備了開展非現場監管的基礎條件。銀保監會表示,《規程》的出臺對彌補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制度短板,提高融資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質量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