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6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金融工作部署,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
對于《反洗錢法》修訂的必要性,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修訂《反洗錢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是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
從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修改的主要內容來看,一是進一步明確反洗錢的概念和任務。明確反洗錢不僅包括預防洗錢犯罪,還包括遏制洗錢相關違法活動。
二是,強調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明確洗錢風險評估職責;強調須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行業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強調義務機構風險為本反洗錢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基于洗錢風險狀況建立風險管理措施,基于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三是,完善反洗錢義務主體范圍和配合反洗錢工作的要求。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明確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客戶盡職調查和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等反洗錢要求;增加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要求。
四是,完善反洗錢調查相關規定。擴大調查主體和范圍,將反洗錢調查主體擴展至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一級派出機構,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等納入調查范圍。
五是,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調整法律責任中關于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程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范圍;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是,其他修改內容。給出“受益所有人”定義,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識別要求;明確“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客戶盡職調查等義務要求;根據當前機構類型完善金融機構定義;進一步完善部門間信息共享相關規定。
(編輯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