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財政部、證監會聯合印發了《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辦法》,《辦法》加強了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行為,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按業務環節分為首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重大事項備案、年度備案。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可以選擇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財政部、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通過系統間信息推送的方式實現備案信息共享。資產評估機構只需在一個系統填報備案信息,并在另一個系統確認提交,無需重復填報。
針對首次備案的,《辦法》指出,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導出已有信息,資產評估機構核對、補充后提交;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
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證券服務業務備案信息的:可在線下將備案表格填寫完整后按要求上傳,證監會備案系統將備案信息推送至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資產評估機構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將予以退回,并需在證監會備案系統中核對更正相關信息后重新提交。
對于重大事項備案,《辦法》明確,按照《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省級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后,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同步將相關變更信息推送至證監會備案系統,資產評估機構登錄證監會備案系統確認提交。已備案資產評估機構發生其他變更事項的,可以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或證監會備案系統填報備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