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中國銀保監會對原規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立足于提升非銀機構監管有效性,重點圍繞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工作要求,精簡審批事項,優化許可條件及程序;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銀機構股權管理,提升相關監管規則一致性;三是進一步完善非銀機構募集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及高風險機構處置等相關規定,彌補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制度短板。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辦法》在加強股權管理方面,一是參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機構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穿透監管,在股東禁止性情形、資本補充義務、公司章程內容要求等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同時增加了非銀機構股東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股權的例外情形。二是結合《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適度提高非金融企業作為非銀機構控股股東的持續盈利能力、權益性投資余額占比等財務指標要求。三是增加股東入股非銀機構家數的規定。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同一出資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作為主要股東入股非銀機構的家數原則上不得超過2家,其中對同一類型非銀機構控股不得超過1家或參股不得超過2家。
(編輯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