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2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明確了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公告表示,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告明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編輯 上官夢露)